为维护外
蜂蜜出口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外经贸部有关规定,经
蜂产品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凡蜂产品分会会员或取得蜂蜜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资格的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蜂蜜出口采取合同预审制(价格条款须折算为FOB净价)。合同须注明生产厂商检注册编号。企业凭合同办理“申领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各发证机关凭上述证明书和经蜂产品分会签章的合同开具出口许可证。 第三条、出口最低限价依国内、外市场蜂蜜产销情况,由行业共同协商制订,各企业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实行举报和核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据事实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蜂产品分会下设核心组。 经理事会民主选举,本届核心组由以下企业组成:中土畜干果菜蜂产品进出口公司,安徽省土产进出口公司,陕西省土进出口公司,山东省物产进出口公司,河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浙江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湖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辽宁省土产进出口公司,黑龙江省黑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土产进出口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核心组负责维护蜂蜜出口经营秩序,调查了解主销市场动态、客户资信和经营行为等情况;可定期、不定期召开核心组会议,及时调整蜂蜜行业经营策略;负责监督、跟踪各企业蜂蜜出口情况。 各企业应全力配合核心组工作。 第六条、核心组调查活动费用由出口企业按出口数量分摊。由蜂产品分会定期向会员报告费用使用情况。 第七条、定期对国外客户进行资信和经营行为评价,对进行无理压价、在产地低价收购或采取不正当贸易方式的进口方,经理事会通过,蜂产品分会将以“黑名单“的形式予以披露,停止对其成交。 第八条、处罚办法 蜂蜜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表现的: 一.以任何方式扰乱蜂蜜出口经营秩序,包括以低劣产品出口损害行业形象的行为; 二.低价竟销,破坏蜂蜜出口整体效益; 三.以任何形式不配合核心组调查工作。 将给予行业内部通报批评;暂停蜂蜜出口配额有偿使用资格;处以低价出口产品应售金额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外经贸部取消其蜂蜜出口经营权;除上述处罚外,还可报外经贸部,追究或责成有关部门追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 上述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九条、其它 一.中日蜂蜜会议每年度召开一次,采取一年国内、一年东京的方式。由蜂产品分会组织相关企业赴日或在国内,与全日本蜂蜜协同组合、日本蜂蜜输入商协议会共同主持召开,就蜂蜜产情、销售、品质、价格等双方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促进中日蜂蜜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每年蜂产品分会组织召开1~2次蜂蜜出口协调会,
研究解决蜂蜜
出口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本规则经蜂产品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批准、外经贸部贸管司备案,于2000年8月15日起执行。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将不断予以完善。由蜂产品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