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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蜜涨知识:蜜蜂螫人可免除养蜂人责任和赔偿

中华蜂蜜网 2016年09月21日 13时50分18秒

        近年来,因蜜蜂螫人造成的诉讼案件和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且呈发展势头,由此给养蜂人造成很大的麻烦、损失和威胁,严重地影响着养蜂人的养蜂积极性和正常的生产

        近年来,因蜜蜂螫人造成的诉讼案件和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且呈发展势头,由此给养蜂人造成很大的麻烦、损失和威胁,严重地影响着养蜂人的养蜂积极性和正常的生产与发展。
纵观前期发生的蜜蜂螫人诉讼案件和纠纷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行人或家畜 ( 牛、马等 ) 在养蜂场或附近被螫伤,严重的人院治疗,也有极个别死亡的,由此引发诉讼或纠纷;再是个别人以蜜蜂螫了人 ( 畜 ) 为南,有意或故意向养蜂人要钱,找养蜂人的麻烦;三是有人或畜在野外被螫伤,找附近的养蜂场问责、索赔。以上三种虽具体情况不同,但其共同点就是因蜜蜂螫人引起的。
在蜜蜂螫人诉讼案件和纠纷事件中,养蜂人一般处于被动地位,多数都是在外地放蜂,人生地疏,与当地人打官司或纠葛起来,往往势单力薄、难以抗辨,多数白认倒霉拿钱赔偿了事。殊不知这样的委曲求全处理方式,双方都不舒服,养蜂人感到抱屈却又无奈,挨螫者“理直气壮”认为你的蜜蜂螫了我就应赔偿,还往往在“赔偿金”数额上争、纠不休。
同时,也使个别地痞、流氓看到了“商机”,更变本加厉地以蜂螫为借口骚扰养蜂人,越发加重了放蜂者的经济与心理负担。由此造成了一件件不合理、失公允且不合法的案件与纠纷,轻者养蜂人赔钱了事,重者争斗不休,造成更大悲剧。
当前,人民法院受理蜜蜂螫人案件后,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同侵权责任法》进行审理,其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规定说得很清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只要证明不了“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就得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就可以认定:作为饲养动物的蜜蜂,将人螫伤后,养蜂人承担侵权责任给予赔偿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对此规定,养蜂人感到不公,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笔者也为养蜂人呜不平:蜜蜂螫人,并非人的意愿所为,饲养人是无法将之驯化为不螫人或畜的,更何况作为饲养人自身也时常挨螫。一旦螫了人就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这蜜蜂还怎敢养下去 ? !
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然而,法律应尽可能讲求公平、科学、合理,我们应相信法律 !在蜜蜂螫人这个问题上也是这样。令人欣慰的是:前不久由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写出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配套规定:注解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逐条进行了注解,其中对七十八条中所指的“饲养动物”是这样注解的:   “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既包括家畜、家禽,也包括驯养的野兽,但不包括昆虫和微生物”。
蜜蜂属于昆虫,这里所指的“昆虫”固然包括蜜蜂,这就为法院审理蜜蜂螫人案及免除养蜂人的责任和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故此,今后养蜂人再遭遇蜜蜂螫人纠纷时,请不要畏惧、担心,应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权益,是可以免除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的。
在此,我向养蜂人提出如下建议:  
( 1 ) 自制一个牌子挂蜂场边显眼处,上书“蜜蜂螫人,请勿靠近”,提醒无关人员避开蜂群,也为以后依法维权提供法律证据;  
蜂蜜涨知识:蜜蜂螫人可免除养蜂人责任和赔偿
( 2 ) 蜂场内配备氨水、肥皂和阿司匹林、氯化钙等防螫及抗过敏药物,万一螫到人后可尽快热情救治,立即为之除掉螫针,并在患处涂抹氨水或肥皂,以减轻症状,万一被螫人因蜂毒过敏产生休克,立即为之注射或服用过敏药物,这样做一是尽到人情义务,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也为司法诉讼时理更直、证更足;
 ( 3 ) 平时应多学一些法律知识,丰富和提高自己依法维权的知识能力,预防遭遇不法侵害时临阵不慌,力求做到有备无患。(《蜜蜂杂志》2013年第5期,人大代表宋心仿)
相关材料摘录
养蜂人如何应对蜜蜂螫死螫伤人畜纠纷案。综合上述案例分析,养蜂人应得出这样的启示,民法上对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有明确规定,即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大了养蜂人的举证责任,承担败诉后果的可能性较大。那么,对于蜜蜂螫人畜的案件,养蜂人应如何防范呢?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加强对蜜蜂的管理。从动物的本性来说,蜜蜂遭遇敌人,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发起攻击的,因为蜜蜂螫敌体,自己也灭亡,这是一个常识。但涉及蜜蜂的案件中,法官不能将蜜蜂想像成人一样去分析、判案,而是从保护不熟悉蜜蜂习性的被害人的利益作为出发点,所以养蜂人应当管理好自己的蜜蜂。
遇到蜂螫人畜纠纷时,要重视证据的收集。虽然法律规定的证据收集不平衡,但并不是一点对策也没有,养蜂人应善于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即从证明受害人有过错入手,这一点也可以从蜜蜂的习性来找出证据,例如,蜜蜂为什么强烈螫刺被害人或动物?是否由于对方行为影响了蜜蜂的生存环境,惹怒了蜜蜂所致?或者是被害人、畜带有异味刺激了蜜蜂?被害人、畜等是否踢打惊吓了蜜蜂,致使蜜蜂对其攻击等等。
总之蜜蜂螫刺是有缘故的,只要能证明受害人是有过错的,法律规定养蜂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证明第三人有过错,如蜜蜂把马螫死了,养蜂人证明不了马有过错,但另有原因是有个小孩在很远的地方投掷了石块,使蜂箱里的蜜蜂受惊,便发动攻击,因攻击不到小孩,转而攻击近处的马,那么民事赔偿就会由小孩的监护人来承担,从而摆脱养蜂人所应承担的责任。遗憾的是,本案中的养蜂人只是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没有从对方或者第三人方面找原因,处于被动挨打地位,没能出手还击。
(注意:一般情况下,养殖的蜜蜂是不会主动的去攻击人的,野蜂就有很强的攻击性,所以面对野蜂就要注意一些了!)
蜂蜜涨知识:蜜蜂螫人可免除养蜂人责任和赔偿
在出示证人证言时,力求让证人出庭作证,才会更有效力。因为只提供书面证言,难以确定真伪,按照《证据规则》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另外,勘验检查笔录及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虽高,但必须提供原件,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蜂螫死马案件中养蜂人对原告的复印件未提出异议,从而帮了原告的忙,使其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实现。
从根本上讲,打官司就是比证据。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待证事实,不能够有力地反驳对方,自然承担败诉的后果,特别是动物致人畜损害的这类特殊侵权案件,就更应该注重证据的搜集与整理。
通过此案的分析,再一次提醒我们认识到收集证据的重要性,而且只有收集整理了科学的、有效的证据后,在法庭辩论中才不会发生被动的局面,甚至可变被动为主动。所以,希望养蜂人利用业余时间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只有懂法才能坦然地面对涉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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