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放养方法

关于做好养蜂证发放工作的通知(浙农办[2012]26号)

中华蜂蜜网 2019年03月11日 10时24分38秒

浙农办〔2012〕26号关于做好养蜂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局:为加强养蜂生产管理工作,促进蜂业健康发展。

浙农办〔2012〕26号

关于做好养蜂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加强养蜂生产管理工作,促进蜂业健康发展。最近,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养蜂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2〕13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做好《养蜂证》的发放工作。

一、充分认识养蜂证发放工作的重要性。蜂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循环农业的重要环节,各级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发展养蜂业的重要性。要通过《养蜂证》发放这一管理手段,强化对蜂业生产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养蜂行为,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生产的持续健康发展。《养蜂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养蜂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建立制度,加强宣传,切实做好《养蜂证》的发放工作(样式和要求见附件)。

二、注意与登记备案、养殖档案管理相结合。要按照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0〕75号)和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牧畜发〔2011〕29号)要求,督促养蜂场(者)特别是转地蜂场进行登记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凡已备案的免费发放《养蜂证》,取得《养蜂证》的养蜂场(者)要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以完善溯源管理制度。

三、高度重视养蜂生产安全监管。要按《畜牧法》和《养蜂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高度重视养蜂生产安全监管,严格种蜂和转地蜂群依法检疫制度,严肃查处养蜂生产违禁投入品使用,强化依法管理,不断规范蜂业市场秩序。

各地接通知后,要及时安排人员印制、发放《养蜂证》,并于4月30日前将《养蜂证》发放情况报省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郎海芳 联系电话:0571—86757216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蜂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养蜂证》内页.pdf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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