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颁布蜂业条款占三条

中华蜂蜜网 2019年02月10日 09时41分49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2005年12月29日发布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总共八章七十四条中,蜂业专列了三条,即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制剂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条 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时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刷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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