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蜂蜜网 2019年02月22日 09时02分46秒
蜂蜜,是最为天然的保健珍品,经过数千年的市场淘沙,至今畅销不衰,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有些利欲熏心者盯上了蜂蜜市场,大量造假搀杂谋取暴利,肆意危害着蜂
蜂蜜,是最为天然的保健珍品,经过数千年的市场淘沙,至今畅销不衰,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有些利欲熏心者盯上了蜂蜜市场,大量造假搀杂谋取暴利,肆意危害着蜂蜜市场。这一日趋严重的情况,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10月26日发布了《蜂蜜》国家强制性标准并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将“蜂蜜制品”剔除在“蜂蜜”的定义之外。与此同时,国家质检总局以国质检执函[2005]854号文件的形式向全国各级质监部门发出通知,要求检查蜂蜜和蜂蜜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标准的情况,严防搀杂使假行为的发生。应该说,经过多方努力,蜂蜜造假和搀杂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加之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对蜂蜜产品实行了生产许可证制度,使许多不正规生产的小作坊逐步被清出蜂蜜市场,绝大多数企业切实加强了质量安全管理的控制。据中国蜂产品协会的调查情况看,全国蜂蜜产品合格率已由过去的31%提高到了目前的77.9%。
令人忧虑的是,在蜂蜜市场规范程度有所提高的同时,仍有相当部分产品不合格或存在假冒伪劣问题。蜂蜜制品市场的情况就更不容乐观,那些制假搀杂者并没有就此止步,而是想方设法钻政策或标准的空子,社会各界及全国各地反映非常强烈。
一、主要问题
1、一些制假售假企业和个人依然肆无忌惮地制售假蜂蜜,并且在制售方式上不断翻新,有的将以淀粉等原料制作的果葡糖浆或麦芽糖浆等,假冒蜂蜜灌瓶贴标堂而皇之进入商场,其出厂价特低使商家利润空间较大,便极力助其推销,厂商合作结为利益共同体,变着法子蒙骗消费者。有些制售厂家将果葡糖浆等以极低的价格对外批发或送货上门兜售给不法商贩,由小商贩凭三寸不烂之舌再分别以种种手段将假“蜂蜜”销往千家万户。更有甚者,一些制假蜂蜜商贩带些蜂箱作道具摆在街头路边,假冒养蜂人兜售“蜂蜜”,其欺骗性更强,致广大养蜂人与消费者深恶痛绝。
2、一些企业钻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的空子,将果葡糖浆、麦芽糖浆等糖类物质中加入少量天然蜂蜜(有的仅含3%-5%)作香料,以“蜂蜜制品”的“合法”形式,冠以“蜂蜜膏”或“蜂蜜浆”“蜜液”、“蜜宝”、“蜂宝”等似是而非的品名上市,在视觉上将蜂蜜产品与蜂蜜制品混淆,扭曲了产品与制品的概念,利用消费者对产品名称规定不清楚的心理,进行蒙骗与误导。还有个别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在制品中添加其他特种物质,同时又加大宣传违规宣扬功效,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蒙骗与误导。
3、一些生产“蜂蜜制品”的企业故意在标签标识上做文章,或在“蜂蜜膏”、“蜜浆”、“蜜宝”前冠以“洋槐”、“枣花”等单花种名称,通过似是而非的标识使消费者误以为“洋槐蜂蜜膏”是比“洋槐蜂蜜”还要好、浓度还高的“洋槐蜂蜜”。还有些在“蜂蜜膏”或“蜂蜜浆”前加一个“纯”或“纯正”二字,把本来就不是纯蜂蜜的制品,暗示成“纯 蜂蜜”的含义。也有些标签根本就未标明其真实成分和属性及蜂蜜含量,只是在文字形式上有意地突出“蜂蜜”或“蜜”字,消费者极易把它看成是蜂蜜产品,极尽误导之能事。
二、建议
1、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大对蜂蜜市场打假与监管力度
当前,我国蜂蜜市场问题仍比较严重,制假搀杂现象无情摧残破坏着蜂蜜市场,使广大养蜂人和蜂产品加工经营者伤透了心,广大消费者意见也很大。对此,相关部门应引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问题的迫切性。须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强有力的解决措施,建议近期开展一场“蜂蜜市场专项整顿治理”活动,由质检、经贸、工商等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吸收中国养蜂学会、中国蜂产品协会的专家学者参加,在基层可吸收养蜂人或信誉好的蜂产品加工经营者参与,他们有真实的经验与体会。这项整治活动的重点要放在基层,可实行国家相关部门联合行文做部署,省级相关部门抓监督促进度,市、县、乡相关部门具体抓落实,力求抓出成效。活动可分三个阶段,一是自查自纠,二是抽查复查,三是整顿处罚。可设专项治理投诉电话,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对那些制假售假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严厉处罚打击,绝不姑息。在总结教训与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蜂蜜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从源头和根本上刹住蜂蜜制假售假风,力求使蜂蜜市场得到根本性好转。
2、尽快制定颁布国家《蜂蜜制品质量标准》
蜂蜜与蜂蜜制品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时又是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的有机体。当前,蜂蜜已有国家标准,而蜂蜜制品却没有国家标准,致使有些企业与个人一再以蜂蜜制品假冒蜂蜜上市,相关部门查处起来也比较困难。故而,尽快制定和颁发《蜂蜜制品质量标准》非常有必要。该标准要明确“蜂蜜制品”的定义,强调“以天然蜂蜜为主要原料,为了强化其营养作用、功效或改善口感,添加了其他矿物质、生物或其提取物、分泌物、工业生产物质,经科学加工而成的具有蜂蜜基本特征的产品”。二是要明确“蜂蜜制品”的产品名称,规定什么样的配方、工艺、形态等产品方可冠以“蜂蜜制品”,“蜂蜜制品”的产品名称应予规范,不可随意称“蜂蜜膏”或“蜂蜜浆”等等,规定在“蜂蜜膏(浆、液)”等产品名称前,应予注明并突出“调制,配制”等字样,使人一目了然。三是对“蜂蜜制品”的配方要明示,对添加物的品种、添加量要严加控制。根据相关规定,添加在蜂蜜中的其他有效物质不应多于10%-20%,保证天然蜂蜜不少于80%。四是对“蜂蜜制品”的工艺要提出要求,确保天然蜂蜜的基本特征不致被破坏。
3、强化“蜂蜜制品”市场监管,严禁以假乱真
针对目前“蜂蜜制品”市场相当混乱的现状,结合国家加大对食品安全和食品监管的总体要求,当前非常有必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对蜂蜜制品市场予以规范,以巩固《蜂蜜》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以后取得的成果,有利于维护我国蜂蜜及蜂蜜制品的正常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蜂蜜制品”市场的主要问题是以低廉的制品来冒充蜂蜜上市,其标签也极不规范。特建议质监、工商等部门在不断抽查其商品质量的同时,也要下决心规范其商品标签。一是严格执行相关标签的规定,不得随意添加内容和变换字样,作为保健食品不得随意宣传疗效肆意吹捧功能,更不能随意突出“蜂蜜”字样,以免以假乱真。二是在命名上必须遵照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在蜂蜜调制(配)品的产品名称前冠以“纯”或“纯正”“洋槐”等字样,也不得用“蜜宝”、“蜂宝”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或理解上混淆的产品名称或主词。三是应遵从国家对食品命名的有关规定,即以产品的主要成分命名。以蜂蜜为配料,有其他明确产品名称主词的食品不属于蜂蜜制品,如蜂蜜蛋糕、蜂蜜绿茶、蜂蜜酒、蜂蜜桂花酱乃至蜂蜜糖浆等,不得用蜂蜜制品的名称作为标签标识。四是鉴于蜂蜜制品是以天然蜂蜜为主料,所以蜂蜜调制(配)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产品标签正面显著位置标明蜂蜜含量,字号高度不能小于1.8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