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集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红、温某彬、温某毛制造假
蜂蜜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红、温某彬、温某毛系江西省瑞金市人,三人均为同村村民,在一起玩牌时三人商议用学得的造假蜂蜜技术外出骗钱。2012年3月,三被告准备了造假蜂蜜的原材料:明矾、香精、柠檬酸、峰渣,并各自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路经过了江西、安徽、河南、湖北、陕西、四川等省,三被告在经过的地方均生产有假蜂蜜进行出售。2012年5月,三被告窜至四川省青川县乔庄镇,租住在乔庄镇李某的房屋内,随后三被告人便在租房内各自用明矾、香精、水、白砂糖等材料按照一定的比例勾兑熬制假蜂蜜,为达到以假乱真,还故意将死蜜蜂掺入其中伺机出售。同年5月17日至26日三被告携带各自勾兑的假蜂蜜先后到青川县乔庄镇、板桥乡、关庄镇、房石镇、曲河乡、青溪镇等地销售,还编造谎言声称自己是山上架线的工人,取有野生蜂蜜,本想邮寄回老家给老人吃,但邮局不能办理液体类的业务,只好以10-15元的低价出售,引得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了购买,其中被告人李某红销售了62斤,获款829元,被告人温某彬销售了57.5斤,获款714元,被告人温某毛销售32斤,获款400元。 购买者中有两人食用后出现了头昏症状。经有关部门鉴定三被告生产的假蜂蜜为不合格产品,人一旦摄入,有可能造成中毒事件或其他食源性
疾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罪,鉴于三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青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