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蜡

蜂蜜国标无等级 却买到“一级品”

中华蜂蜜网 2018年06月10日 12时46分14秒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郑孝然)在超市买了37瓶标有“一级品”的蜂蜜,回家一查国标,发现蜂蜜根本没有等级标准,李先生纳了闷:“这个一级是哪来的?”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郑孝然)在超市买了37瓶标有“一级品”的蜂蜜,回家一查国标,发现蜂蜜根本没有等级标准,李先生纳了闷:“这个一级是哪来的?”  认为超市欺诈,李先生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先生胜诉,超市三倍赔偿6000余元。  记者走访发现,带有质量等级标识的蜂蜜在一些超市仍然有售。  消费者:一级蜂蜜没国标出处  去年5月,李先生在沈阳市铁西乐购生活中心购买了37瓶宏春园牌蜂蜜,总计2002.3元。在蜂蜜外包装均标注执行标准:GB14963,等级:一级品。  回到家中的李先生查阅了卫生部颁发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发现,其中并没有规定蜂蜜的质量等级,因此没有所谓“一级品”的说法。  李先生认为,这属于标注内容虚假,误导消费者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构成了欺诈。李先生把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货并依法增加三倍的赔偿共计6006.9元。  超市:符合行业性标准要求  被告沈阳铁西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辩称,李先生提供的商品标注“一等品”符合标准规范。因为在行业性标准里有蜂蜜的等级分类,而这款蜂蜜符合行业性标准要求,且行业性标准较之国家标准更为严格。  此外,超市认为,在销售商品时不存在欺诈和误导消费者行为。所售商品经检验质量合格,没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而且进货渠道正规,相关手续合法。  法院:构成欺诈 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宏春园牌蜂蜜的执行标准是GB14963国家标准,但国家标准中并无等级规定,其标注内容虚假,足以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无论商品本身是否合格,都已构成欺诈。  被告作为商品的销售者,有义务对商品标注内容进行审查,被告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导致原告作出错误判断,与原告的买卖合同应予撤销,并向原告增加赔偿三倍的价款。  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蜂蜜买卖合同;超市退还蜂蜜款2002.3元,并增加赔偿原告李先生三倍蜂蜜款6006.9元。  ■争议  职业打假者算消费者吗?  买到37瓶不符合国家标准蜂蜜的李先生打赢了官司,一些市民也发出了疑问:能买这么多瓶,是不是职业打假人?他们是否也是受保护的“消费者”?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李宗胜律师表示,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首次将“知假买假”行为囊括于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之内,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的权利保护在司法解释层面上予以明确。  泛称“职业打假人”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现在客观上起到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作用,故即使通过“知假买假”获利,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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