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原则
1.1、通过蜜蜂传粉,养蜂是对环境、农业以及林业生产具有重要贡献的活动。
1.2、作为有机产品,蜂产品的品质与蜂箱的处理和环境质量紧密相关,也与它的提取、加不和存储有关。
1.3、当操作者在同一地区经营几个养蜂单元时,所有的单元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要求。
2、转换期
只有在完全遵守本条例所规定的有机生产方法至少1年以后,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在整个转换期内,必须根据8.3的规定替代蜂蜡。
3、蜂源
3.1、在品种选择时,必须考虑它们适应当地环境条件的能力、生存能力和对疾病的抵抗能力,应当优先选择欧洲的Apis mellifera产蜜品种和它们的地方生态型。
3.2、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必须通过分群或本单元获得的蜂群或蜂箱来构建蜂房。
3.3、通过放宽处理,在预先得到检査机构或检査部门的同意后,生产单元现有的、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生产的蜂房可以进行转换。
3.4、通过放宽处理,在截止到2002年8月24日的过渡期中,可以从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养蜂者那里获得自己的蜂群,但需经过转换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