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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原产地域农产品保护的模式和方法

中华蜂蜜网 2019年03月26日 13时45分20秒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些特色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这些特色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地理标志的概念最早产生于欧洲,很多国际公约都接受这个概念。  近年来,国外进口商,尤其是欧洲客商,对我国出口的农产品提出地理标志要求的越来越多。据有关部门统计,已经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普遍上涨了15%至20%。地理标志保护能让土特产升值,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它起源于法国,并陆续为许多国家所接受,逐步形成了4种主要模式,既专门立法模式、商标法模式、混合立法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1.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为保护本国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颁布并实施了专门的法律。如法国,最早制定并完善了专门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对本国的产品原产地名称进行全面的保护。从1935年起到现在,法国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有400多种,原产地种植的葡萄占法国葡萄种植面积的52%,为9万个葡萄种植园和36万农民提供了赖以生存的条件,以原产地命名的葡萄酒年销售额超过610亿法郎。以原产地命名的产品价格是普通同类产品的2~8倍,成为知名度高、品质高、附加值高的三高商品。   2.商标法保护模式。许多国家通过颁布与实施商标法来保护原产地域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各国的具体法律规定或注册商标的选择方式有所不同而已。例如,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通过注册集体商标的方式对产品的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再如,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式来保护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又如,以美国和瑞士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特别关税区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规定: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通过注册集体商标的方式,也可以选择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式来对原产地的产品进行保护。   3.混合立法保护模式。有些国家采用多条途径来保护原产地的产品。如西班牙,在商标局之外,又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原产地名称局。当事人可以通过商标法对原产地产品进行保护,也可以通过选择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的途径来获得对产品的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该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选择两种保护方式,若获得批准,可以得到双重保护。   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以瑞典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没有明确而又详细的保护原产地域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法规,而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侵犯他人产品原产地名称权的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而予以反对和禁止。   地理标志保护在发达国家备受重视。在欧洲国家,地理标志已成为各地特色经济的一张特色品牌。  美国对地理标志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通常作为证明商标进行登记(商标的一种)。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被保护的例子有:U.S登记第1632726号(印度大吉岭茶);U.S登记第2014628号(意大利帕尔马火腿);U.S登记第1570455号(瑞士巧克力);U.S登记第1959589号(英国斯蒂尔顿奶酪)。有关这些信息和所有其他美国商标登记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网站上通过商标申请信息搜寻体系可以找到。   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地理标志,美国均给予保护。例如,ROQUEFORT STIL?鄄TON(斯蒂尔顿奶酪)和COGNAC是欧共体地理标志,美国作为证明商标给予保护。此外,美国也保护未登记的地理标志。例如,商标申诉和复审办公室(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复审机构)最近主张COGNAC被作为美国普通法(未登记)的证明商标来保护。如National Des Aprellations诉Brown for?鄄man公司一案,法庭认为Cognac是普通法证明商标,而不是通用词语。因为美国消费者大部分认为Cognac主要指来源于法国Congnac地区白兰地酒,而不是来自于其他地方。   在韩国对WTO/TRIPS协议规定的地理标志的保护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来保护。在韩国,地理标志不能作为商标的保护对象,地理标志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业秘密保护法来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是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在WTO新一轮谈判中,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一个地方要让当地土特产走向国际市场,借助地理标志保护,是一个重要环节。运用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推动农业经济发展效果尤为明显,特别是地理标志在提升地方特色产品形象,增加农副产品附加值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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